关于购房的法律问题

2024-05-05 21:06

1. 关于购房的法律问题

你的房子是有安全隐患的,但是要得到退房、换房支持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要以你们的合同约定为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合同的解除,即退房,你现在的情况很难得到支持。
不过万一将来真的伤到你邻居的话,是可以考虑起诉开发商的,这个获得赔偿的几率要大一点。

关于购房的法律问题

2.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一、借条和欠条
案例:前不久,朋友向我借钱,写了张欠条,当时也没在意。后来我看到书上说,欠条和借条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有的借款人还因为这一字之差输了官司。现在我很担心,如果对方不还钱的话,我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我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区别:借条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以一方将借款交付后而成立的合同方式。而欠条则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欠款事实的发生,比如损害赔偿的欠款、施工的欠款等等。
但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在诉讼中法院都要审查核实相关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事实。
二、民间借贷
案例:这几年,我做生意赚了一些钱。亲戚、朋友向我借钱的次数也多起来了,如果不借,碍不过情面,况且现在银行利率又低,借出去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但是借了,又怕收不回来,因此总是很矛盾。
借贷的注意事项、国家对私人借贷的利息限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人之间可以借款,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必须一方将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利息按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如果有可能,在借款的时候首先要形成书面的证据,然后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担保。

三、婚前财产与个人财产
案例:我和我女友共同生活了近半年,并且由我出钱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和房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现在双方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决定分手。但我女友提出我们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有她的一部分。
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属于同居的,在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
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则房产一般为一方所有,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义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
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
四、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
案例:今年2月,我与另外三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在一次作业中,我不慎被缆绳绞住而掉落水中,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却被截去。为此,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造成了终身残废。
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的分配:你们四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在法律上称为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0日《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你在作业中不慎受伤,是执行合伙事项所致。对此,参照上述《批复》的精神,对你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或分成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就你的损失,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
案例:我父亲在几年前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去年底,父亲去世后,我们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此存单。为此,我与我哥发生了争执。我认为,父亲将5万元人民币以我的名义存入银行,表示父亲将此存款赠与了我;而我哥则认为此存款应是父亲的遗产。
以子女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行为。
赠与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赠与行为成立后,赠与人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受赠人取得了所有权;赠与是无偿的和单向的,否则,就变成了买卖;赠与是实践性的,只有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和受赠人实际接受赠与物后,赠与才成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有明示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你父亲虽然将5万元人民币以你的名义存入银行,但你父亲生前既未告知你们存款的事实,更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愿将存款赠与你,也没有将存单实际交付给你。
因此,要将你父亲的行为,认定为将存款赠与你依据不足。这5万元存款,应作为你父亲的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 法律和生活的关系

1、法指导生活:法律是国家设立的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指导人们如何处理生活中的法律关系.
2、法保护生活:法是最有权威的国家意志,调整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复杂关系.凡是按照法律去生活的人,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法是保护人们生活的最有威力的手段。凡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人,也就是得到了国家的保护、政府的保护、替察的保护、军队的保护.这是一种国家强制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
3、法调整生活:依法生活,会获得美满的生活。法调整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邻里关系、继承关系等社会关系。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符合全体人民的愿望,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是一种协调、和睦、稳定,有利于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关系。
4、保护守法,制裁违法:违法要承担责任,受到制裁;守法会受到保护.法是不许违背的。要依法生活,不违背法律,就要懂得法律。

扩展资料:
法与生活有密切关系。法是一种规范,一种规则。知道规则的人,才会生活。知道法律,就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允许做的事,做了会有什么后果;
知道法律,就知道允许做的事怎么做,如怎么继承、怎样结婚、怎么离婚、怎样买卖、怎样租赁、怎样赠予等等。按照法律做事,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按法律办事,就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和生活的关系

4.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

如今,在文明人道的鼓噪和法律制度喧嚣下的时代,在大致上看来人类的意识形态似乎已脱离了野蛮与原始,区分了像性冲动这样的人类本性跟分析事态的理性。不用再奔跑在纯自然的施舍中,进行血腥猎杀。就人类之间而言,所谓的文明社会到处流言着秩序法律组织政府管理,鼓吹俨然有序依法治理。


代替吼怒石器撕杀的,已然成为当今人类的公认,那就是社会法律制度。对于此,人类给了他一个光荣的称号--那就是文明。全人类就在这看似保护伞的制度下过着他们自以为满意的文明生活。没有了兽性本欲的赤裸暴露,人们露出了得意的神情。相比那些仍在单纯自然处境中整日为食而奔亡的兽群,人类毫无演示的张显出对其物种的轻蔑以及无比的优越感。


然而,改变的只是形式,转换不了的是本质。人类比兽类高明之处就在于能够改变自身生存环境,从简单的石器工具开始到建立较稳固的社会群落然后是利用起使之更加稳固的社会文明制度。而这些在“文明“光环环绕下的社会制度,使人们都安分于社会给予的身份地位,就此而言,大多数者都是如此,而后,学者给了他一个很好掩盖事实的称呼:社会分工。而对由此产生的不公平--出生阶层身份决定了工作内容的高尚低劣,却没人能给他一个信服的诠释。


统治者是法律规范的缔造者,那必定是利于其管理治理的。而被统治者,就是按照别人给定的游戏规则在穿梭忙碌着,而游戏规则指定者,始终站在更高处,俯视微笑,那种表情同样的轻蔑以及具有无比的优越感--兽啊,我们玩弄的是意识,不再需要血腥的对食物的争抢了。特别是对于我们,在食物争抢的范围之外,却是食物最终的拥有者。


而由此可见,法律规范存在的现实意义,只是对于弱者。因为在这个范畴里,他们都是在执行他人给予的游戏规则的。在此,他们之间就是平等的。比较永远只是在同等级范围内,我想象不出下层的农民会因为财富没有BILL GATES多而终日闷闷寡欢,忧愁到死。


有人会提出,君子犯法不是与民同罪吗。罪是人定的,这个世界就是个感性的世界,敢问历史上那件事情是理性的。由此,像911这种罪行,以BUSH为首的美国政府为何还可以在历史舞台上耀武,贼喊抓贼。

5. 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

6. 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婚姻法  用于处理夫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感情破裂离婚时必用2、继承法  用于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与继承3、道路交通安全法  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可能会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4、合同法 用于生活中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时签订合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用于买东西遇到假货或者欺诈等情况是维权6、治安管理处罚法  用于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处理邻里关系纠纷7、刑法  用于受到伤害,如家中被盗、路遇抢劫等犯罪情况,如何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8、劳动法 用于工作与单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回复完毕,很辛苦啊,满意的话请您予以采纳,呵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生活与法律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但是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有可能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侵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的保护,让我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了解法律的特征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认识我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感受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意义; 
了解法律为我们提供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知道未成年人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帮助.

生活与法律

8.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有它的阶级性吗?应该说有。没阶级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究竟是什么?谁能说的清呢?说它是维护道德伦理的,那在资本主义法律是维护公众的道德伦理的吗?试问,在世界上哪个国家法律最完善,法制最健全呢?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序最好呢?谁能举出例子说明呢?是世界强国的法律执行的最好吗?真是不得而知。总之,没法律是不行的。没法律的约束,这世界和各个社会不知道要乱成什么样子了。  
谁的法律维护谁的社会制度,这是不用说的了。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不过是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的统治罢了。在社会主义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了。从而也维护了国家的集中领导。法律万能论我是始终不赞成的。外国人就吃法律,中国人也吃法律吗?“法”一处不到一处乱,这绝对不是什么好的现象。是否国家也要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设立法律呢?  
中国如果成为万法大国,事情也许更乱更糟糕了。公路法,人的走路法,吃饭法,上学法,说话法,购物法,等等无穷无尽,没法就出事。究竟怎么样才算是健全法制,用法制使全社会和谐起来,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说到这里,进步文化的作用在哪里呢?进步思想又在哪里呢,作用还有吗?我说,没有一种风尚深入人心,没有一个政党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一位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一个倡导的社会风气深入人心,法制再健全也是无济于事的。  
现在,有些人还闲政策放不开,搞得人们思想放不开,人的行为还没完全放开,主张人性的自由太受约束,说是影响了各性的发展和张扬。还嫌精神上受压抑。说白了,这些人到你想到那个国家好了。哪个国家法律既严,人又特别自由呢?自由社会,自由国家不是没有的。那就是“西方”了。法律对人性的自由不知道有什么约束,需要法律专家来判定了。法制对人性的自由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应该有个说法了。  
目前,我们的社会属性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越来越趋于自然化。人也是一样,都成为自然人了。人不在有任何的阶级性,这是不可扭转的一个趋势了。自然社会又该怎么样,自然人又该怎么样呢?说白了,只有顺其自然地发展下去了。顺其自然,这是说了多少年的老话了。那政党和法律又有什么用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可取,人性绝对自由不可取。人必须要有进步思想的约束,我们的社会才能形成向心力。  
政治与法律的结合,其比重6比4,而不是全以法制法律代替政治。无政治的,进步思想的社会,一个法律大国的社会将是一个极为混乱的社会。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不是一个充满私心的社会呢?谁不是以个人利益为先呢?事实上,谁不这样就没饭吃。政治思想教育已经不灵了,只好用法律进行管制。一个案件攀升有增无减的社会绝不是法制社会应该有的现象。法制在社会中,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乱了章法。  
要知道,各国与各国的性质具有本质的不同!帝国主义,军国主义,沙文主义,等等,都是与它所在地人群,地理,资源,人文伦理形成是有直接关系的。不弄明白这点,就是乱来。中国的地理条件,文化,伦理道德,就形成了中国的国家的性质。不能与其它国家等同!因此,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一定要明确这点。法律大国,就是,说话的人多,干活的人少,真正的价值靠谁去创造呢?一个说话人多干活人少的国家,想真正走在世界前列也是很难的。只有创造价值的多,说话的人少,赶超世界强国才有希望。  
在法律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这可以说是极为可笑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法律是维护议会制度的,是人性和性行为极为开放式的,中国也要如此吗?  
最后要说:人不自觉,法律再严也无用。为了个人利益还怕法律吗?如果法律真的是那么神,人们都怕法律,那些腐败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会继续攀升了。  
在文明与进步文化的背后的反动文化起着相当大的破坏作用。这种反动文化不产除,政治与法律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