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

2024-05-20 12:19

1. 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一、薅羊毛违法吗哪些行为会被抓
薅羊毛可能会犯法而被判刑。薅羊毛本身不违法,但是一旦使用了非法手段,那么肯定是违法的。对于普通用户和“羊毛党”,其法律责任应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专业“刷单”、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补贴等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隐瞒真相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对于不当得利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房子不租了物业费能不能退
房子不租了物业费是否退还,应当由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许约定不明确定,原则上不能主张退还。除非,房东将房子又租给了别人,又收取了半年的物业费,当事人可以,以房东不当得利为由,主张退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确实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三、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
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

2. 不当得利的具体要件是什么?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3. 不当得利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2. 他方受有损失。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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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二、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5.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 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7.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没有正当理由,获得利益的增加,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的探讨很多,首先我们要了解的就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上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宽先生认为,虽然受有利益,而来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这条也说明了必须要有一方受到损失。我国民法则以“造成他人损失的”表达此意。
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解析,不当得利之后又该怎么办?利用不当得利之后获得的收益怎么处理?孳息需要返还吗?关于这些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将会根据您提出的具体问题,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为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您最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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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等。不当得利是我国债发生的一种情形,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却导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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