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举债的债务范围

2024-05-18 18:32

1. 政府举债的债务范围

(一)显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债务即没有正式确认的、在某一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政府债务。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
1、国家对非主权借款和由次国家级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如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务的担保。
2、对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学生贷款、农业贷款以及小型商业贷款)的保护性国家担保。
3、对私营投资的国家担保。
4、国家保险体系(存款保险、来自私营养养老基金的收入、作物收成保险、洪灾保险、战争保险)。
(二)隐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或有债务通常主要是指反映公众期望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的债务。
1、次国家级政府以及公共或私营实体对非担保债务和其他负债的违约。
2、实行私营化的实体负债的清理。
3、银行破产(国家保险之外的支持)。
4、非担保养老金基金,就业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对小投资者的保护)的破产。
5、中央银行不能履行其职责(外汇合约、保卫币值
稳定收支平衡)。
6、因私营资本外逃而采取救助。
7、改善环境、灾害救济。
一、企业破产债务怎样摊销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政府举债的债务范围

2. 政府举债是什么意思

举债就是国家、团体、个人凭借信誉筹集社会资金所担负的一种债务。举债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3. 政府举债是什么意思

举债就是国家、团体、个人凭借信誉筹集社会资金所担负的一种债务。举债按偿还期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政府举债是什么意思

4. 地方政府债务将实行限额管理

财政部网站消息称,将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财政部明确,对于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
上述内容出自《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根据《意见》,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意见》还表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民生固收分析师李奇霖认为,政府债务分类实施限额管理,有利于规范举债行为、化解债务风险。未来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均实施限额管理,分别由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债要依据投资项目特点规范发债,禁止无序增加债务。
《意见》还明确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李奇霖告诉记者:《意见》着重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鼓励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
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空壳类融资平台将加速关闭,具备现金流创造能力的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但投资方式规范为PPP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8.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意见》也给出处置措施。具体来说,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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