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和区别?

2024-05-10 19:06

1. 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和区别?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营改增应税劳务与货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断的一个重要不同就是: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已经开始提供应税服务, 而货劳有可能在未发货时就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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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和区别?

2. 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和区别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营改增应税劳务与货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断的一个重要不同就是: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已经开始提供应税服务, 而货劳有可能在未发货时就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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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在货物发出时,才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而按照这一规定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的配比原则,而且影响税收收入的月均衡进度,影响当年税收收入的实现,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一、从税收的设置上看,通常分为流转税、所得税、收益税、财产及行为税。从生产企业缴纳的税种看,一般是先有流转税,后有所得税;不应该出现未缴纳流转税而先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工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按月确定其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从而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二、从法学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在纳税期内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所要销售的货物生产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三、从有利于增值税及时足额入库,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看,按目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确认收入的时间。企业在平时购进材料时,所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作进项税申报抵扣,而没有收入实现,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还会将其他业务收入实现的税金抵减掉,造成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少缴税款。企业在货物发出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又非常大,必定会形成较大的应纳税额,这就形成了欠税的因素。这样不仅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不利于税款均衡入库。若按照每月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企业每月均缴纳增值税,将一次形成的大量税款分次缴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不形成欠税。

5. 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意义: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  
2.作用:税收作为国家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收来的税款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国防等事业。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3.种类: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财产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行为税:
  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其他税: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7.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在货物发出时,才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而按照这一规定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的配比原则,而且影响税收收入的月均衡进度,影响当年税收收入的实现,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一、从税收的设置上看,通常分为流转税、所得税、收益税、财产及行为税。从生产企业缴纳的税种看,一般是先有流转税,后有所得税;不应该出现未缴纳流转税而先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工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按月确定其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从而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二、从法学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在纳税期内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所要销售的货物生产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金额。
三、从有利于增值税及时足额入库,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看,按目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确认收入的时间。企业在平时购进材料时,所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作进项税申报抵扣,而没有收入实现,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还会将其他业务收入实现的税金抵减掉,造成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少缴税款。企业在货物发出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又非常大,必定会形成较大的应纳税额,这就形成了欠税的因素。这样不仅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不利于税款均衡入库。若按照每月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税的配比原则,而且企业每月均缴纳增值税,将一次形成的大量税款分次缴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不形成欠税。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如下: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 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 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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