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2024-05-20 06:36

1. 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5您12月12日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服务协议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材料;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管理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措施,明确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配合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投诉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第十二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伤医疗救治秩序。
 
    第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工伤人员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门诊住院、虚报套取医疗费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瞒报医疗事故等违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清单制度和工伤人员签字制度。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统筹地区内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先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并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统筹地区外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治疗期间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工伤保险医疗手册、用人单位介绍信等。
 
    第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接诊工伤复发病人时,对有入院指征的,应告知其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家属申请,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后办理入院,其中出院后28天内因伤情变化需办理再次入院的,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并报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或家庭病床治疗的,按照《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其中因工伤住院的工伤人员需待相应的门诊医疗等待期结束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门诊医疗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中具有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按照《关于开展工伤职工长期康复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新发工伤人员,接诊医师初步判别属于工伤的,应指导受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待定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 协议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如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无理拒绝接受工伤康复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上级协议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会诊等支持,因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限制等原因需到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须指定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伤人员在外地长期居住需要治疗工伤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但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工伤复发需要门诊治疗的,按《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办理,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凭协议医疗机构的配置意见,填写《长沙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经办机构指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应当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证明,按照先维修后更换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治入院,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治疗、用药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二十六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严禁出现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行为。

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2.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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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中,超出标准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一、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二、其他省市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谁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九、工伤保险待遇。(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劳社〔2005〕36号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蚌劳社〔2009〕98号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3. 工伤保险条例湖南办法

老工伤是并不完全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你1983年工伤,2008年不是进行工伤认定,是按照国家规定把老工伤纳入社会统筹,鉴定为五级伤残,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一般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待遇。单位如果不能安排适当工作,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地规定不同,部分省市可以享受,部分省市不可以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芜人社秘〔2014〕483号四、待遇支付(一)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二)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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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湖南办法

4. 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4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下列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国有企业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
(四)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五)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与工伤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办法的因工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收入;
(三)其他收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至3%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及危险程度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足本月工伤保险费。第九条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奖励金、管理费、应急储备金。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将当年的工伤保险收入、支出、结转等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事用人单位日常生产或临时指派的工作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二)从事各用人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和技术改进工作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或本单位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5. 长沙县人社局推行工伤保险新政

    【 摘要 】为提高当地居民医疗水平,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指数,近日,长沙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推进长沙市小型服务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和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规定从本月起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   今后,超市里的收银员、饭馆里的洗碗工也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仅能得到及时的救治,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根据通知,长沙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将尽快启动这一工作,届时这一新政将至少惠及2万人。 
      新政策规定,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餐饮等小型服务业单位、年正常生产在6个月以内的各类季节性用工企业、煤矿企业均应为其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长沙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苏伟林说,新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员工有益,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件好事。缴费相当于给自己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他举了一个实例来说明:去年9月,长沙县某镇一摄影楼的摄影师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经调查核实,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然而,因该摄影楼未参保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要由摄影楼自己承担。“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额往往很大,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如果当初摄影楼办理了工伤保险,也不至于要背负这么重的赔偿。” 
      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服务业单位,采用“定员”的方式缴费,单位申报的人数不得低于根据经营面积核定的最低参保人数。 
      年正常生产在6个月以内的各类季节性用工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办法,缴费标准根据一、二、三类行业分别为10元/人·月,20元/人·月,30元/人·月。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限在一年之内),可参照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煤矿企业以实际产量为缴费基数,基准费额确定为每吨8元,按季度或半年征收。 
       慧择提示: 综上所述,新规的出台,将减轻微小企业的赔偿负担,将一些以前社保的盲区也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提高广大基层群众的生活水平。 

长沙县人社局推行工伤保险新政

6.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五级至十级工伤的,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全额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比如,某男60周岁退休,55周岁解除合同,就可以领取全额的,如果是56岁解除合同,领取全额的80%,57岁退休的,领取全额的60%,58岁解除合同的,领取40%,59岁解除合同的,领取20%,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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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一次修改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等四十条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可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缴费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第十条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二)境外治疗费用;(三)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四)依法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等四十条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8.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办法是: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湖南省实施办法》。工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供养亲属的具体对象及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条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或者因工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意: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各项待遇。但属于犯罪、酗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上述待遇。办理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被鉴定人一寸免冠照片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长沙申请工伤认定详细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工伤认定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长沙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指南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用人单位于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