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来一补,有什么优惠

2024-05-19 08:44

1. 什么是三来一补,有什么优惠

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对外贸易方式。 
1978年7月,中国政府决定对外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开始主要在广东及部分沿海地区,取得了可喜成绩,1979年9月,国务院颁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上述灵活贸易方式给予免除关税、工商税等优惠。中国一方面对三来一补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优惠待遇,同时国家也要求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保证产品质量,按时交货。在《办法》的鼓励下,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三来一补迅速发展。行业包括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电子工业、机械工业、旅游业、水产捕捞业和养殖业等广泛的领域。在规模上,已从沿海发展到内地。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弥补了资金的不足,引进了一些适用的先进设备,使中国企业学到了一些管理经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利用外商的销售能力,开拓国外市场。因此,三来一补已成为中国利用外资、扩大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 
来料加工等即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中方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国家为鼓励地方和企业发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经济贸易部在1988年颁布了《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大大调动了地方和企业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积极性,促进了这项业务的发展。 
补偿贸易即是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原材料和服务,中方企业按照对等金额以产品或劳务偿还。为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务成本低的优势,弥补资金、技术劣势,国家对开展补偿贸易持鼓励态度。

什么是三来一补,有什么优惠

2. 广东省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均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对外洽谈业务,应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由私营企业和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共同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第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承接出口创汇型、生产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但国家限制、禁止搞来料加工装配的,以及用企业以外的产品进行间接补偿、综合补偿贸易业务的除外。第三条 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协议(合同)利用外资总额(含外商不作价提供生产设备的价值)在三十万美元以下的,报县(县级市、区)审批;三十万至七十万美元的报市审批;超过七十万美元的报省审批。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审批办法可自行决定。各市、县审批的项目,须在批准后二十天内报省备案。第四条 私营企业申请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须向所在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私营企业凭批准文件及与外商签订的协议(合同)向原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特准营业证》。第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规定的工缴费和补偿贸易产品的出口价格,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的标准。第六条 私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和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一律由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我方银行办理结汇,结汇后可按规定比例留成,并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留成额度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使用。留成外汇(额度)可用于本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为扩大再生产所需购买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易损件(料),偿还外汇贷款等,剩余部分可参加外汇调剂市场的调剂。私营企业个人不参与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留成外汇(额度)的分配。
  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结汇方式一般应采用先结汇后出货的方式或信用证方式。第七条 私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因生产需要新建厂房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筑税先按10%税率计征,其余10%的税款可缓期在三年内缴纳。由外商提供资金建设厂房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免征建筑税。第八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私营企业,应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达会计报表。第九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私营企业,其仓管员、报关员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海关、税务、外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活动。
  对利用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进行走私、贩私、逃汇、套汇、炒汇等违法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凡以挂靠集体企业名义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私营企业,须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承接港澳地区、台湾地区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规定,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三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即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商品。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商检机构凭企业的申请办理公证鉴定。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商品,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地方种类表》内的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需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其它进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第五条 “三资企业”进口或生产的商品,需在中国销售时视同一般进口商品,须向商检机构申报或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第六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口所需的原辅材料和配件,除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以外,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裣贸易的进口商品,视同一般进口商品,须向商检机构申报或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第七条 “三资企业”和来实加工、来件装配出口属于《种类表》或《地方种类表》内的商品,凡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和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须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检验;对不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商检机构在检验时,可免予批批检验。其它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办理公证鉴定。
  来图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出口的商品,视同一般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或监督管理。第八条 “三资企业”出口《种类表》或《地方种类表》内的商品,凡是按国际惯例由买方派代表来我国进行质量验收的,商检机构可凭买方代表对其自行验收商品质量结果或认可检验报告的签字,核发放行单。凡是外商修改合同、信用证有关质量条款或确认实际商品质量的,可凭外商修改的合同、信用证以及确认函电验放。第九条 “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生产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按我国出口商品卫生注册规定办理。第十条 “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的出口商品,凡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属于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按我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的出口商品,凡符合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或产地证书规定要求的,商检机构一律给予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或产地证书。第十二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根据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理赔的需要,可向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检验和鉴定业务,签发相应的检验鉴定证书。第十三条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凡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或办理公证鉴定,以及办理出口商品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证的,商检机构一律优先接受报验、检验、签证,优先办理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证。第十四条 经济特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国家商检局审批。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

“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向国内企业提供主辅助材料(有时也同时为保障加工产品质量所需的设备、仪器、工具等),由国内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符合所提出的质量规格、式样、包装的产品,外商以外汇支付我方企业加工费用。 
国家对来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实行免税政策。 
加工贸易不必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都可以做到而且又存在税收的支持。但是,进料加工贸易由于海关的监管力度较大相对来说审批制度就比较严格,操作手续也让许多的企业办事人员感到很是棘手。这里简要介绍一下来料加工的操作流程。 
来料加工的手续一定要掌握好时间的界限,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网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 
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 
三、手册在海关备案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 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 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以下是进口料件通关以后的操作 
四、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一)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4.出口外汇核销单。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 
(二)接受查验。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三)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按受放行。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五、到有关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单证要求为: 
⑴来料加工登记 
a、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进口料件报关单 
d、来料加工合同 
e、《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出口企业必须先到有关退税分局领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再按照实际进出口数据正式填写,盖企业公章后,带前述a-d四份单证一起交由退税分局办理。 
以上单证必须是正本。应注意的是:在办理来料加工登记之前,货物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由海关在登记手册上登记出口数量并盖有验讫章。 
⑵来料加工核销(退税局的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即必须在海关手册到期三个月之内向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单证要求为(以下均为复印件): 
a、进出口报关单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来料加工合同 
d、海关来料加工手册 
e、外销发票 
f、结汇水单 
g、海关手册结案单或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结案联) 
h、《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第二、第三联(正本) 
如果出口企业办理逾期核销手续或来料加工进口料件转内销手续,除携带上述单证外,还须携带《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联(正本)。 
六、来料加工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 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5. 关于三来一补企业转型

基本税种: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www.ptisys.com申报缴纳。

关于三来一补企业转型

6. 三来一补企业中方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三来一补企业”的历史演变

三来一补企业历史演变是从经营三来一补业务开始的。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初还不存在三来一补企业,但三来一补的业务早已开展起来。三来一补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四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总称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中就有对三来一补业务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由外方提供原材料、零件或设备,由我国工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方销售,中方工厂收加工费或以加工费偿还设备价款,也可采用其他灵活的形式。1993年6月1日广东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该条例规定的仍然是中方工厂承接外方要求加工、装配的业务。中方与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涉外的加工承揽关系;补偿贸易则是分期付款,以货易物的涉外买卖关系。这种情况下,中方的承接加工贸易的企业是国内的独立企业法人。毫无疑问,其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三来一补业务仅仅是其的一种特殊的涉外经营方式。

随着三来一补业务的迅速上升,原来的国内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已远远不能满足三来一补业务的要求,则出现了外方要求到内地开办加工企业。开始时,由外商与当地的企业或村委会等其他组织合办加工企业,由外方提供机器设备、原材料、配件、负责外销;由中方的组织提供厂房、土地、劳动力和其他经营条件,由此成立的企业称为三来一补企业。其中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三来一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得到同意批准的三来一补企业就是这种中方和外方公司共同提供条件、共同经营管理、合作举办的三来一补企业 。但当时由于中方管理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外方的管理要求,后来的三来一补企业干脆由外方独自经营,中方提供的厂房土地均作租赁,人员也由外方自行聘用,而中方只留名义厂长作为联系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政府管理方面的事务。三来一补企业发展至此,才是今天普遍意义上俗称的“三来一补企业”。

二、“三来一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顾名思义,三来一补企业即是因三来一补业务而产生的以三来一补为主要业务成立的企业或实体。当然,这样的定义只说明了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没有揭示其不同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属性。本文所要论述的“三来一补企业”是指现在普遍存在的完全由外方公司提供机器设备、原材料、辅料等其他财产并由外方公司独自经营管理、中方不参与投资和经营管理的经营三来一补业务的工厂或经济实体。但其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为论述方便,暂时称其为“三来一补企业”。

其法律特征显而易见:一是涉外性;二是财产所有权完全属外方;三是主要经营外方的三来一补业务;四是产品出口外销;五是由外方直接经营管理,中方人员作为雇员提供协助。此时的三来一补企业与当初的涉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中国内资企业和后来的由中方出资厂房,参与经营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在法律关系上已有了很大的区别。

从工商行政管理上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给东莞市工商局关于批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批复中可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批准登记的是中方以厂房或土地作为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而并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完全由外方公司投资、没有中方投资和参与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 。由此看来,现在普遍存在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属外方公司,人员由外方公司聘请,管理也是外方公司,其经营的业务也完全是由外方公司提供的加工业,而厂房、土地则属中方有关组织。由此看来,“三来一补企业”尽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了营业执照。但其已完全不符合一个现代企业的最基本条件即无承担经济交往中的责任、义务的能力,给其定义为“企业”实属不妥。笔者认为:现在的“三来一补企业”实际上已演变为外方公司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的加工场或独立车间,已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性质特征,不属于现代企业形式的任何一种,其法律地位最多只能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三来一补企业”不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三来一补企业”的成立和变更都缺乏理论论作指导,所以在法律上的问题也出现不少。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三来一补企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机关。笔者认为:三来一补企业不应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1、三来一补企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三来一补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是:尽管三来一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工商部门颁发了营业执照,可界定其属于其他组织。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

其一,看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在于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应看其是否符合作为一个主体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营业执照仅仅是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种许可经营的凭证,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同意东莞市工商局发给三来一补企业营业执照的批复,实际上是没有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在不知三来一补企业的组成形式和特征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作出的批复,批复的精神是要中方出资厂房、参与经营和管理,与外方合作成立。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对《关于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照管理的报告》的复函明确要求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力和外方提供设备、原材料、辅材,以双方不作价的方式,双方提供条件组成三来一补企业。但后来的三来一补企业已远远突破了这一点,出资的厂房变成租赁、人员由外方招聘、中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已不属合作成立企业的范畴了。三来一补企业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其不但已失去了作为一个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无任何财产去承担责任,其所谓的厂长或负责人早已沦为外方的工仔,其他管理人员均代表外方公司。

其二,“三来一补企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列举了八种其他组织,但三来一补均不属八种之一,且三来一补企业是否属于第九种弹性条款中的其他情况呢?显然不是。理由为:

其一,现在普遍存在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成立不具合法性。尽管发了营业执照,但成立时并没有按国家工商局的文件来成立。中方已没有提供土地,厂房与外方合作,而是由外方一手包办。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已突破国家工商局的文件来发营业执照。

其二,缺乏自己的组织机构。三来一补企业的所有人员均为外方公司招聘,甚至原来的中方厂长或负责人均是外方招聘,为外方公司打工,由外方公司发给工资。

其三,没有自己的任何财产。三来一补企业已没有自己财产,厂房、土地是中方组织出租给外方,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的所有权为外方公司所有。

由此可知,三来一补企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组织的基本条件,不属于其他组织,当然也不能作为其他组织去参与诉讼。

2、三来一补企业没有民事责任能力

企业的财产与企业的责任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我们说一个企业有没有责任能力,实际上是说这个企业有没有属于自己的财物。在现在的三来一补企业中,基本上都没有自己所有的独立的财产。其所管理的财产主要包括设备、原材料、辅料等都是外方公司提供的,所有权属外方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厂房是承租中方组织的、所有权属中方组织。三来一补企业已无任何可以自己处分的财产,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也就是零,也就不存在有任何清偿债务的能力。

实际上,供应商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相信其有履约能力的原因是看到三来一补企业里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或厂房等,并不是其营业执照。但三来一补企业仅对这些财物享有占有权和管理权,并没有处分权。由此可知,三来一补企业不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也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令人欣慰的是,现在的司法审判机关早已看到了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判三来一补企业不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而判决外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在执行中就能拍卖外方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财产。

但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明知三来一补企业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为何还要苦苦地将其拉到被告席上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呢?三来一补企业是天生不足的“企业”,从出生的一开始就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但却享有诉讼主体地位,这样的理论无论如何也是不符合诉讼法的理论。所以笔者认为:现在司法实践中将三来一补企业列为原告或被告都是欠妥。

3、三来一补企业特殊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法律难题。

第一,在现在司法实践中,都将三来一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进行审理,司法机关明知三来一补企业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所以在判决项里往往不判其承担责任。无论是在案件中其过错程度如何,违约程度多深,其一切后果均由外方公司承担。实际上,这样的判决书只能一方面在认定事实中指责三来一补企业如何地侵权,如何地违约。另一方面在判决项里的责任承担却不敢让其染指。这样的判决书在理论上自相矛盾,连自己都难以说服,又如何去说服你的诉讼主体?又如何去引导市场主体遵守规则呢?   

第二,将三来一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为送达法律交书造成困难。在诉讼中,往往都将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公司作为其同的原告或被告进行审理。在送达时,既然三来一补企业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其收到的法律文书只能是自己的一份。从送达法律理论上看,对外方公司的送达应按涉外来处理。根据《民诉法》第24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现在三来一补企业已作为一个独立诉讼主体,不再是外方公司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同时其业务代办人已难于界定。所以从严格法律意义来说,只能采用其他的涉外送达方式,给审理案件造成更多的不便。但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将诉讼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就视为送达给外方公司,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将三来一补企业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也给三来一补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带来难度。在一个三来一补企业濒临倒闭之时,法院难于查清三来一补企业内部的财产,比如厂房的所有权以及三来一补企业经营过程中添置的财物和外方公司的财产。更困难的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债权,有些债权很难界定是中方组织还是外方公司的债权,还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债权。另外,中方组织的厂房租金能否作的一般的债权参与分配都是值得法律界争论的。因为在成立三来一补企业时,中方组织也是发起人之一,并且每年还收取莫名的管理费,管理费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疑点重重。      。

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法院在执行时将三来一补企业占有的外方财产全部拍卖,然后扣除相关费用按比例向债权人清偿。而无法深究三来一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本身的债权状况,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这样的清算是简便,但却无法达到必要的透明。同时,为外方公司利用三来一补企业诈骗财物提供了温床。司法机关的这种清算在无形之中也为其解决了免受处罚的后顾之忧。看似对每个债权人都公平的清算,其实对所有债权人都是一种可怕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三来一补企业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既不符我国的诉讼法律规定。同时在其成立之时就已经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的能力,从而造成许多的司法审判难题。与其如此,还不如让其回归到实际当中去,根据起本身的企业性质作为外方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加工场或车间,而不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其所有行为均代表外方公司,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外方公司承担。这样就解决了案件审理中的过错与责任的矛盾,送达问题也将迎刃而解。这样,就可以让先天不足的“三来一补企业”不必再尴尬地走上法庭。

四、解决“三来一补”资格问题的构想

由于三来一补企业是较为低级地利用外资的方式,且主要是利用加工国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并不能很有效的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三来一补企业越来越不能满足国家利用外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的需要。另外三来一补企业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和辅料均为免税入口,不少沿海的三来一补企业利用国家的该项优惠政策,以来料加工为名,行走私之实,或将加工后的产品向国内倾销,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给其他企业产品的竞争造成严重影响。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取消了上述的免税政策,改为先征分五年退还。随着优惠政策的丧失及内销的限制,三来一补企业的优势也必将被削弱。为了不仅能够利用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尽可能保住和扩大在我国的市场,外方公司应立即考虑如何将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主要转型的方向有两种:一是转为外商独资企业,一是转为中外合作企业。转型的一般程序为:首先清理三来一补企业的财产,清算三来一补企业的债权债务;其次核销进来原材料和辅料,补缴机器设备和余留原材料和辅料的关税;然后将这些补税后的财产和增加的资金依法成立新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最后将三来一补企业注销,完成所有的转型手续。这样,三来一补企业就能慢慢地退出我国的经济领域

7. 请教来料加工业务的全流程(从获取资格到税务处理完成)

来料加工业务流程
1、与客户针对来料加工进行洽谈
2、据双方洽谈意见签署来料加工合同
3、工厂对料件验收入库
4、工厂加工生产
5、客户支付货款
6、货品出库
7、客户收货

扩展资料来料加工操作要点
1、人员分工优化
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将业务人员分为外销员、单证员等,只有人员的分工协调了,才可以有效提高整体的运作效率。
2、双方洽谈要深入
需要将合同条款、操作细节等等全部讲清,并将这些内容进行协商后写进合同条款中,以避免日后在加工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业务过程要有台账
需要以规范的方式,给每一笔来料加工的业务建立台账,并将业务中的相关事项逐一登记下来。
4、料件清关要及时
料件清关过程中要强调快速和正确,体现出多快好省的原则。
5、工厂收货要验收
工厂收货后,要核对无误后入库,并填写《验收入库单》交由领导进行签字归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来料加工贸易

请教来料加工业务的全流程(从获取资格到税务处理完成)

8. 来料加工出口要什么手续,有什么要求

来料加工的手续一定要掌握好时间的界限,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网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 
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 
三、手册在海关备案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 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 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以下是进口料件通关以后的操作 
四、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 
(一)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4.出口外汇核销单。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 
(二)接受查验。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三)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按受放行。 
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五、到有关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单证要求为: 
⑴来料加工登记 
a、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进口料件报关单 
d、来料加工合同 
e、《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出口企业必须先到有关退税分局领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再按照实际进出口数据正式填写,盖企业公章后,带前述a-d四份单证一起交由退税分局办理。 
以上单证必须是正本。应注意的是:在办理来料加工登记之前,货物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由海关在登记手册上登记出口数量并盖有验讫章。 
⑵来料加工核销(退税局的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规定期限内,即必须在海关手册到期三个月之内向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单证要求为(以下均为复印件): 
a、进出口报关单 
b、外经贸委加工贸易批准证 
c、来料加工合同 
d、海关来料加工手册 
e、外销发票 
f、结汇水单 
g、海关手册结案单或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结案联) 
h、《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单第二、第三联(正本) 
如果出口企业办理逾期核销手续或来料加工进口料件转内销手续,除携带上述单证外,还须携带《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联(正本)。 
六、来料加工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 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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