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一定要核销吗?

2024-05-19 05:38

1. 进口一定要核销吗?

法律分析:
如果是贸易的就须要核销,而且贸易的也分结算方式来核销的,预付、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都需要到外汇局核销,货到付汇项下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去外汇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一定要核销吗?

2. 进口核销需要注意什么

一、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二、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三、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四、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五、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1.进口付汇核销的范围? 凡从境外进口商品,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货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应当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具体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贯穿各环节。在1995年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其中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代申报单,一单两用。 2.外经贸企业哪些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际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5)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出售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国外捐赠、资助及授助收入的外汇。 (9)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3.外经贸企业哪些对外支付应通过银行办理付汇? 外经贸企业各种方式的贸易进门及从属费用、样展品进口、无形资产进口、出口项下的对外支付的佣金和对外退赔及境外承包工程用汇等,应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哪些规定? (1)外经贸企业应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2)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3)外汇管理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4)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由外经贸企业逐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①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 ③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①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5)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经贸企业凭核销单、备案表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6)对有下列行为的外经贸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管理局将其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①向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和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或其他凭证的; ②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门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③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④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⑤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7)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外经贸企业,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5.何谓银行结汇制? 银行结汇制是外汇管理的一项制度,就是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外汇账户和保留外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用于对外支付; 6.何谓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报审时需提供什么单据?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①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到货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②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③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④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加盖公司章); ⑤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⑥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7.何谓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8.企业办理哪些业务要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①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L/C; ②L/C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③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任务; ④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⑤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⑥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⑦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③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⑨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⑩不在名录内的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堙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答发的预汁到货日期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进行说明,否则,不予办理。 9.在办理备案业务时提供哪些单据? 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①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 ②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③开证申请书; ④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 ⑤电汇申请表; ⑥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⑦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 ⑧预付款保函; ⑨进口付汇备案表。 本文摘自李向红的《进出口会计解惑》一书

3. 进口核销问题

“且”表示是两个条件都要达到:
1.进口货物金额和进口付汇金额:金额小者/金额大者的结果小于0.8或者金额大者/金额小者的结果大于1.2;
2.金额大者-金额小者的结果大于100万美元。
需要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才能遵照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核销或者不能差额核销一类的处理)。

进口核销问题

4. 请问财务中进口核销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操作?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流程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后付款方式的话,外管局加强了外汇管制,用进口报关单即可核销,合同金额;在货物进口后,银行才可以对外付汇,以及收款单位等信息,需要提前备案合同号从2008年以来,不需要自己核销。进口不需要核销单,核销单是针对出口的。
只需要申请购汇进口,做完这个手续就OK了。

5. 进口核销以后不需要去外管局办理

改革主要内容
一.外管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
二.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
三.企业的正常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
四.对新办名录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
五.外管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并针对需要关注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A.B.C) 
----------具体操作看整理的流程

进口核销以后不需要去外管局办理

6. 关于出口核销问题

八、关于核销差额的问题:
除批次报审外,其他三种方式的报审都要求报审差额为零,否则不允许被放入“待报审邮箱”。即使是银行扣费也需要在差额中予以说明(在差额原因中输入银行扣费)。
对于批次报审,其核销差额单笔要控制在少收汇500、多收汇5000美元的范围内。不要恶意使用水单部分核销的方式来控制核销差额,不正当地使企业多保留待核销的外汇。外管局也有相应的措施来监控,一旦发现,外管局会封存企业自动核销的功能转为人工审核,同时企业也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单笔少收汇超过500美元,则需要到外管局柜台办理。
如果累计少收汇超过500*N美元,则需要分多个核销单说明核销差额,不用分得太细

7. 进口核销改革后的具体操作问题

1)延期付款的核销,只要在出口后90天内进行,则按常规程序操作即可。
2)不需要在系统中做登记。一般是带合同,普通核销时所用单据,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去前电话咨询。
3)30天是核销的期限,预计超过30天不能完成核销的,提前向外管局申请延期核销。已超过30天未核销的,电话咨询外管局。
此外,出口报关后肯定要开票的,开票后30天是退税的期限,如果您的产品有退税,那您要留心适时做退税的延期。

进口核销改革后的具体操作问题

8. 关于出口核销的问题

1. 8月1日之前预收的,预收是应该是在之前的外汇管理局信贷系统里登记后,才有预收额度,再到银行结汇的。这样的话,不用再做预收报告。
 
2. 预收报告中的出口日期,不一定要一天不差,但月份不能差。
 
3. 报告在收汇之日30天内进行。30天以上的预收是要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