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2024-05-19 15:23

1.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如果没有收取利息等营利行为和营利目的的,不是营利。但是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家里的业委会挪用公款应该怎样处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借条形式借公款是否违法
1、以借条形式借公款是否违法以借条形式借公款的,同样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50万元会判几年
挪用公款50万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2、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2.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如果没有收取利息等营利行为和营利目的的,不是营利。但是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不是营利行为。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还款应该是由挪用人归还的。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挪用金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因此,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不是盈利,而是给自己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4. 挪用公款给朋友还款是盈利吗

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来挪用公款的话,都是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公款用于犯罪这个时候是会从重进行处罚的,如果是给朋友的话,会根据具体所涉及到的数额来进行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 挪用公款是否属于营利活动

你好朋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出于帮助朋友的目的,为了帮助其朋友李某某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先后分别将公款120万元转入李某某指定的朋友吴某某的账户。两个月后,李某某让吴某某将这些款项及其利息一起转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也没有将这些利息占为己有。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帮人揽储是否属于挪用类犯罪(只指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中规制的营利活动,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帮人揽储属于营利活动。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的,就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而本案中,陈某某将这些款项存入到了其朋友李某某指定的吴某某的账户,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行为人将公款转至其朋友的银行账户后,自然会产生利息,即行为人能获利。既然能获利,那么就属于营利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帮人揽储不属于营利活动。
理由如下:
不管是陈某某,还是李某某、吴某某,目的都只是为了帮李某某完成揽储任务,而不是为了获得利息等实际经济利益。而营利活动是以获取实际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很明显,单纯的帮人揽储行为不属于营利活动。

三、评析意见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刑法在挪用类罪名中规定“营利活动”的立法目的来分析

❶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款项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活动”“营利活动”“非法活动”规定了明显不同、差距较大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其中,对“非法活动”规定的条件最严苛,“营利活动”次之,“个人活动”最轻缓。

“个人活动”是指除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个人活动。

❷ 法律之所以区分规定公款用于“个人活动”、“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是因为公款用于不同的用途的话,风险和危害性都是不一样的。

款项如果用于个人活动,说明资金尚算安全可控,收回该资金的希望也比较大。因此,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款项如果用于营利活动,基于营利活动的风险性较大,不可控的因素较多,因此款项不能归还的危险加大,该行为的性质自然更加严重。

款项如果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将有利于犯罪分子顺利实施犯罪,客观上不仅影响了国家对公款的控制,还协助了犯罪的完成,因此危害性更大,刑法自然会规定得更加严苛。
而本案中,被告人这些款项只是用于给李某某顶银行储蓄任务而已,实际上也只是用于顶任务而已,没有用于投资等营利活动,更没有用于非法活动。

(二)从挪用款项用于营利活动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❶ 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营利故意,客观上也未得利者,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有那些主观上为了获取利息等个人利益的,才能视为进行营利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和李某某客观上并未获取利息等任何经济利益,且李某某既未将公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炒股炒汇等经济活动以获取利润,也不是用于为以上经营活动做资金准备,虽然行为人为了帮朋友完成揽储任务进而完成银行工作任务、获取考核资金等间接利益,但这不属于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

❷ 本案中不管是放在公家账户,还是放在私人账户,都会产生利息。关键是放入银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存储取款、保证资金安全、完成储蓄任务,还是为了获取利息。

虽然客观上将款项打入其他人账户,必然会产生利息。但是在当事人没有获取利息的目的,实际上也没有将利息占有的情况下,如果不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其没有将利息占有己有的客观事实,仅仅根据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后客观上产生了利息就推定出营利的目的,那么势必会违背主客观相适应的原则,陷入客观定罪的泥潭。

(三)从文义解释来看,帮他人揽储不属于营利活动的文义范围

在《汉典》中,营利的含义有二:1.谋求私利;谋求利润。 2.赢利。而百度百科认为,营利是指“以金钱、财务、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谋取利润”。由此可以看出,营利的核心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而本案中,不管是款项的转出人陈某某,还是款项的使用人李某某,都不是以获取利息等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定银行存储任务为目的。因此,双方都没有占有和使用利息,而是将利息归还该款项的所有方。因此,这种帮人揽储的行为本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

(四)从法律解释的精神来看,不应进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

社会生活是瞬息万变的,社会现象是层出不穷的,因此,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此时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厘清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对于刑法文本的解释,除了法律本身已经做出了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通常还应当在符合公众一般认知、获得国民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下去进行解释。这也是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民主观念的重要体现。”(参见游伟:《法规范解释不只是技术问题》,载《人民法院报》)因此,法律禁止超出民众预测可能的解释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解释。

因为超出民众预测可能的解释,会把民众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惩处,会把民众认为是轻罪的行为当作重罪处理。这对任何民众来说都是无妄之灾,不具备正义基础和民主基础。 

虽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的行为必然属于营利活动。如果所有的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的行为都属于营利活动,那么不仅跟现实生活矛盾,而且跟有悖于立法目的。

现代社会,不管是公共机构还是公民个人,都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不是持有现金或将现金放在家里。我们每个人在银行都有存款。工作单位在给员工发工资时普遍都是银行打款,而不是直接发现金。这主要不是出于获取利息的目的,而是出于方便或安全的目的。同时,对于大额资金的转款,不管是民众还是机构,基本都是选择银行转款而不是现金支付。我相信普通民众不会想到自己将钱存在银行的行为都属于营利行为,不会相信工作单位发工资到其个人账户上是为了帮其赚取利息。如果将所有的将款项存入银行的行为都解释为营利活动,恐怕会与社会生活直接脱节,导致无罪被定有罪、罪轻被定罪重的后果。

而刑法是规制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一道防线,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更应遵守谦抑原则,以保持法律的可预测性和适用的稳定性,使其符合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和预测可能。否则,不仅达不到刑法的目的,还会有损刑法的权威。

(五)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杂志《人民司法》的判例来分析

在《人民司法》上的案例《钱建清等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帮人揽储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中指出:“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应结合挪用人的主观意图、认知能力及实际使用方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加以分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本人具有营利目的为必要,如明知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同样应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如用于偿还债务则需要从债务产生的原因角度判断公款使用类型……本案被告人客观上并未获取经济利益,且银行工作人员既未将公款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以获取利润,也非为了进行经营活动做准备,即使存在完成揽储任务进而提高业绩、获取考核资金等情况,也不属于以公款为资本进行营利性活动……“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存入银行是与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并列的关系,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具有非常明显的营利特征,因此存入银行必须要达到该种程度,才是《解释》所规定的属于营利活动的行为。”

该判例是2018年发布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杂志发布的,对全国各级法院办案均具有参考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1998年发布的。这两者都出于最高人民法院,且一前一后,这说明了该判例对以上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存入银行是否属于营利活动”这个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精确阐释。
望采纳祝你好运

挪用公款是否属于营利活动

6. 挪用公款还高利借款利息是否是营利活动

  1、挪用公款还高利借款利息属于营利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 挪用公款还款算犯罪吗

挪用公款还了算犯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挪用公款90万还不上怎么定罪
挪用公款90万还不上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公款私存属于挪用公款吗?
行为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是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按照《刑法》中的如下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挪用公款归还超时还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挪用公款已归还但超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还款算犯罪吗

8. 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如何规定的?

一、挪用公款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营利活动,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是要以刑法入罪的,对于营利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不包括非法营利活动,有些人认为非法、合法的只要是营利活动都算,具体实践时需要根据行为过程进行判断,考虑行为动机和作案方式,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