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高手解答知识产权考试题目,急急(2)

2024-05-15 01:20

1. 急求高手解答知识产权考试题目,急急(2)

31 ABC    32 BCD  33  BCD  34 AB  35 ABCD  36 ABCD  37 ACD  38 AB
44   (1)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以上3种研究成果均需通过发明专利进行申请。
    (2)实用新型专利是形状和构造上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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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识产权考查题求大神为我解答,万分感谢

由于完整回答你的问题比较麻烦,所以我只是写出了一些资料供你参考:
答1:撤销商标申请书可以在中国商标局网站的商标申请栏目里找到
答2:此问涉及侵权审理中止内容,详见新版商标法的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答3:此问应该是关于无效裁定的溯及力问题,详见新版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答4:此问与上问相似,也可以参考新版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补充:新版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这个考题应该还是以旧版商标法为准,但是毕竟未来还是会按照新商标法进行处理,所以犹豫再三我还是参考的新版商标法。如果是想仔细探讨的话,可以同时参照一下旧版商标法的相应条款。

3. 有关知识产权的题目,急,求各位大神帮忙

1、AD
2、ABC
3、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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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知识产权,,。多选题,帮帮忙了。。。。。

D. 甲在申请发明专利之前,乙就同样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B. 即使甲于乙实施其发明专利时就知晓,人民法院也应支持甲要求乙停止侵害的主张
A. 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B. 实用新型专利权

5. 知识产权案例题,求解答!

MS集团可以请求专利局宣告发明专利B无效。在请求书上可以列举B是A的延续,B的专利保护权限也正是A的保护权限。且A和B的发明人为同一个人。这种情况下MS集团的胜诉可能性要大得多。
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当然成立,因为根据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的条款白某是拿着MS集团的工资使用MS集团的设备仪器仪表资金等,确实属于职务发明
 
 
在A的专利权力请求书中一定能够载有专利保护请求范围,那么这个范围一定也是B专利的请求范围,不论产品是否相同但二者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力相同。这就是B产品是A产品的延续,且B和A为同一个人所发明。白某在MS集团时是挣工资用集团的设备和资金发明的,所以A是白的职务发明。
现在可以请求专利局宣告B产品的专利保护权和A相同,A发明在先B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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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知识产权问题,求解答

  首先,该书法家对所写文字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完成后即赠予某经理,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值得注意的是,作品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这一点法律有明确规定。
  其次,书法家的赠与行为并未导致作品发表,因作品发表的实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亲友之间的赠予,私下传看,并不意味着发表。
  第三,将作品印于名片之上,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
  综上,该书法家的诉讼请求成立。

7. 知识产权,求解答啊

介绍了什么是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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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知识产权案例题,求解答!

  (1)甲应在何期限内通过何种途径对乙的“明山”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乙的“明山”注册商标是否应当被撤销?为什么?
  商标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明山不属于此种例外的情形,不能注册。应当被撤销
  (3)如果“明山”商标未被撤销,甲是否能够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明山矿泉水”字样?为什么?
  能够继续使用。但是必须在原使用范围内,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关于你的看法““明山”除了是县级行政区划地名,同时也是旅游胜地,在我看来如“黄山”一样,不应该被撤销。”
      我觉得,黄山香烟可以不被撤销,是因为它在商标法之前就已经注册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所以黄山香烟中的黄山可以作为商标。
但是本案中商标法已经实施。甲并不属于在商标法实施之前就使用“明山”作为商标。而且明山是旅游胜地,但难以认定它属于“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不应该作为例外。因此我觉得我还是保留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