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股权转让问题

2024-05-20 16:55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股权转让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不用计算成本吗?错,每个企业均应该进行成本核算。
如何计算,应该按实际情况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没有成本发票,是企业自己操作不规范造成,所以只要严格规范操作,发票问题一定可以解决。
做股权转让的时候,因为中间有差价,这部分要按照20%交个税,如果规范操作,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那么我们是不是在按照不存在的数额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交税呢?这个后果是企业自己造成的,核算不规范的后遗症。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所以,应该将以上问题解决后,再去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股权转让问题

2. 急!企业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转让前后股权没有溢价,应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交的话只是交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另外让老板多和地税沟通沟通

3. 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4.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理解你是想用公司持有房产,然后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相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这是一个土地增值税避税比较普遍的筹划,而不是个税,因此你的计算是错误的。股权转让的标的物是股权,所以你的财产转让收入只能是该股权转让的增值额
首先,确认出资额。认缴要变为实缴才是实际出资。
其次,需要找事务所出具中介报告,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假设是你所述的80w
则,财产转让增值额:(80-10)*20%=14w
这里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公司是独立法人,不要和法人代表人格混同
由于房屋是在公司名下,因此和你个人不能混同。如果房屋本来是你的,然后你以自己的房屋出资成立公司,那么这个房屋购买的成本是要计入你的股权价值的。
但是,如果是公司成立以后你出资给公司买房,那么你和公司之间是“借钱”的债权关系。这个房屋价值与你的股权无关,不能计入你的股权成本。也就是说你希望的(80W-40W)*20%=8W是不可能的。

5. 关于地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个疑问

第一案例:增资不属于股权转让,因此涉及不到转让所得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地税的回答是错误的。
第二案例:破产前的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如果法人单位肯定涉及不到个所税的问题了。如是自然人还要看有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你的叙述属于破产,看来是经营亏损了那就肯定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关于地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个疑问

6. 个人转让股权,什么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 求教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我认为:
这里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按成本法计量,账面20%股权的成本为1000*20%=200万元,与售价200万元之间差额为0,所以,无需确认投资收益。
由于转让未产生投资收益,所以也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求教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8. 股权转让收益的核定征收问题

一、应纳所得税换算方式
1、采用核定方式征收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的规定,此时股权转让收入也适用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是合法的。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1)转让收入的金额达到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时应由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来核定。
(2)转让收入的金额未达到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空缺之处。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填报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是由成本费用总额或经费支出总额推算出来的,当然无法涵盖股权转让收益。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仅是要求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此时对股权转让收益不征税固然不合理,但如果对股权转让收益单独另外征税,却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形下反而比较简单,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规定,股权转让收益仍属于正常的征收范围。
其实,对于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除股权转让收入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与此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