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2024-05-18 20:23

1.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2. 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 社会救助的救助标准

随着CPI的不断走高,物价的上涨压力已经使得困难群体难以承受。为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造成的生活压力,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及信托网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联动机制。截至8月底,31个省区市中,北京、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陕西、宁夏、青海、河北、山西、辽宁、四川、上海、新疆、广西、云南、内蒙古、河南等27个省区市已经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据称,原计划31个省市区在年底之前都要建立物价联动机制,要提前到10月份之前都建立起来。

社会救助的救助标准

4. 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哪些救助形式

社会救助政策的形式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原因,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防劳动风险,而社会救助的目标则是缓解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第六条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5. 社会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的范围是:
1、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医疗救助,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7、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8、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范围

6. 社会救助的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它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2、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员供养名单。3、受灾人员救助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灾害的受灾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们规定的一种补助。4、医疗救助指的是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5、教育救助指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6、住房救助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其实质和特点就是由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7、就业救助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有关部门的具体帮助,实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8、临时救助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7.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有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贷款服务皆系和辅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容易遭遇生活困境的社会脆弱群体
  
 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 :全民性,权利义务单向性,按需分配,最低保障性。
  
 社会救助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低收入群体以及不信者所进行的各种救助项目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
  
 依据救助的实际内容分类:分为生活救助,扶贫开发,教育救助,失业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
  
 依据救助的手段来划分:分为现金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以工代赈。
  
 在中国救助对象大致分为三部分人员:⒈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         ⒉贫困人口     ⒊灾民      ⒋特殊的社会成员,如艾滋病人。
  
 最低生活标准主要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⒈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的水平           ⒉一定时期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⒊消费品价格指数           ⒋贫困人口数量
  
 
  
  
 第三节: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遵循的原则:⒈普遍性原则      ⒉生存保障原则        ⒊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的原则           ⒋维护救助者尊严的原则         ⒌法制化,规范化原则
  
 
  
  
 第四节:农村五保制度
  
 五保制度:是指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第五节灾害救助
  
 灾害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或服务援助。
  
 灾害救助的特征:非经常性、不确定性、突发性和多样性。
  
 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
  
 灾害救助的实践内容包括:⒈救助灾民生命   ⒉为灾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⒊安抚灾民情绪,实施精神救灾      ⒋帮助灾民确立自行生存的能力。

社会救助

8. 社会救助制度

法律分析: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