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2024-05-06 15:21

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A.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B.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
C.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D.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答案是ABCD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2.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决定》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决定》紧紧抓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核心和关键,突出强调了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原则。
二是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保障。《决定》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按照这一要求,必须着力健全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以体制机制的全面深化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三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四是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决定》提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构建,如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对企业员工承担责任;主动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要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合作共赢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3. 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围绕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框架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法律体系,以促进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可以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来认识。�

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同近代市场经济的区别所在,是由“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看得见的手”的重要标志。重视宏观调控不是主观的愿望,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府的内部功能。�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有:�

(一)引导作用。引导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没有引导的调控实际上是无效或收获甚微的调控。法律的引导作用是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又是法的本质的生动体现。�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单纯是去确认已存在的事实,而更主要的是调整现在和将来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和个人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其重点不是针对过去,而是针对未来。客观认识,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反过来对失常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更是需要法律的引导,因为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就必需借助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引导。�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包括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遇;包括认识和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包括确认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既要求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和竞争,又要求秩序井然和机会均等;既追求效率与效益,又要考虑正义与公平等等。而这些又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达到,只有法律这一普遍性的规范和体现国家意志的准则才能使上述问题协调统一,即使在协调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法本身的功能也能解决。因此,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局部上看,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都是必然的。�

(一)  保障作用。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动,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而这种秩序实质上是法律秩序,没有法律调整的秩序严格讲就不存在秩序了,马克思早就指出过:规则与法律是不可分的,离开法律的秩序必乱,离开秩序的法律无用。市场经济从主体到行为,都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没有平等这个原则,市场经济就建立不了。这就要求法律保护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上的平等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特殊功能的属性。

(二)  制约作用。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制约作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首先,现在进行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更换,而是各种体变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其内容当然要受到社会主义法的制约。搞市场经济,决不是不要法律,更不是冲破法律禁区,而是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另搞一套,更不容许以搞市场经济为名侵吞国家财产或搞其他非法活动。其次,改革的成果必须法律化,否则,容易造成改革走老路,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改革难以深化,市场经济难以建立等不利后果。�

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

(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主要是排除特权的干扰和等级的差异,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变化,我国现在是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因此必须用法律来确定它们的地位。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有专门法律加以确认,急需完善的是使它们法律地位平等,依法进行合理竞争。对经济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不仅是肯定它们的存在,赋予它们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法律上确认了它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地位权利是平等的。�

(二)  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市场经济包含着庞杂的交换活动,反映各种经济关系。法律在微观经济方面必须规范生产要素的自由活动,必须规范自由交换与正当竞争的活动,在日常经济条件下,契约是商品交换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一般地,独立自主的交换主体只有通过契约的形式才能实现商品交换活动。�

微观经济行为从实质上看就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调整,否则市场就会混乱,因此,必须完备和完善调整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使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跑道上和依据法定的规则进行竞争;同时,法律也应鼓励、引导企业健康运行与发展。�

(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市场经济包含着各种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在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出现纠纷和争执,虽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协商也是有限的,最终必然会诉诸仲裁、司法机关,这要求必须制定各种相应的法律,不仅涉及实体法,首先还涉及程序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纠纷不排除行政手段,但应以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为主,尤其是在经济司法中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4. 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社会主义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2)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多种经济万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市场体系。

  (4)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5)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

  (6)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

  (7)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8)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9)坚决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5.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这问题很广泛,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的: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 这一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
法。十五大报告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到
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决定,在本届任期内 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要努力实现这个立法工作的总目标和总任务, 为依法治国打
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社
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再强 调,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 同志
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新时期,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
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 度,发展高度
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
两手,一手抓 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
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
本原则必须坚持,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
法律 形式加以确定;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
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 种必
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重要时期,都对法制建设 提出明确要求。1978年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82年,适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
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作出的全面修改宪法的重 大决策,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我国的新宪法。这部宪法的通
过,使我国的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
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 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
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
固。 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 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 设,
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
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 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 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加快经济立法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
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 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在
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
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 一步
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前进方向。� 

 我们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的深 刻变化和重大发展。依法治国,
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
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广大
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
工作都依法进行。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加强 立法工作,建
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是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 

 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
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
。二十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一条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实现 现代化
的道路。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建立史无前例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突出的成就;其他 各方面的改革也
取得重大进展。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综
合国力都上 了一个很大的台阶。在这个过程中,从我国实际情况
和需要出发,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建 立健全必要的立法制度和
立法程序,先后通过了现行宪法和一大批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和
法 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我们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同法制的
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的,成绩卓 著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
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我们要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
须随着实践的发展, 继续总结各方面的成功经验,把它上升为法
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变成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 化而共同遵守的
行为规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严格执行,实
行依法治国 ,必将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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