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已抵押的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4-05-19 02:02

1. 出卖已抵押的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出卖已抵押的房屋一般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出卖已抵押的房屋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只要其依法签订、履行了合同,即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非法处置抵押物的,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出卖已抵押的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出卖已抵押房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均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3. 让与担保房屋在担保期间被债务人出售并且未经债权人同意,这种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是违法诈骗吗?

是违法的,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没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摘要】
让与担保房屋在担保期间被债务人出售并且未经债权人同意,这种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是违法诈骗吗?【提问】
是违法的,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没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回答】

让与担保房屋在担保期间被债务人出售并且未经债权人同意,这种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是违法诈骗吗?

4. 明知自己房屋存在担保还出售是否存在诈骗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抵押违法吗

违法。
1、严格控制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实现抵押担保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一律按照无效认定。对于债权人诉请房屋所有权人依合同约定履行或承担违约金等诉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凡涉及刑事犯罪的,涉诉房屋作为债务人犯罪之工具,被害人即债权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的,建议一律不予支持,应按照刑事追赃程序予以处理。
2、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的规范监管。对于房屋中介机构,一是要完善该行业法律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法律体系,为有效规范中介服务奠定制度基础。二是加强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三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从业人员从中谋取私利,损害当事人利益。
3、加强法制教育,提升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媒介途径,加强对普通百姓的法制教育,以案说法,说明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大众如遇此类情况,应提高警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上当受骗、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抵押违法吗

6. 我是担保人,把担保的房产卖了,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1]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的房屋并做了登记,同时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房屋之行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法官介绍,债务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苏州"老赖"为转移财产竟将房产1000元卖给岳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恶意转移财产

7. 抵押权人买卖诈骗抵押人房产

  依照您说的应该是您把您的房子抵押给了抵押权人,办理了他项的同时又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吧?这样抵押权人就可以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将房屋卖掉,这个是完全合法的,因为这里面存在的是两个独立的司法权利,一个是抵押权(债权的从属权),另一个是独立的物权代位,抵押权人这么做完全合法,此时他行使的是物权代位,但是您有权向抵押权人追讨抵押权担保债权之外的剩余价款。

  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几乎无法解决,下面举例说明:
  例如:您抵押的房产市值为100万元,并且做了委托卖房公证,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委托卖房公证,受托人在变卖房产时,最低变卖价格不得低于房产市值的70%,换个角度理解,受托人(抵押权人)只要不低于70万卖您的房子就是合法的,抵押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这里赚差价,和买房串通好,房子90万卖掉,然后交易备案时只备70万。剩余20万买方私下给抵押权人,买方得了10万无的实惠,会很愿意配合的,这样抵押权人除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又得了20万无的灰色收入,这套手续可以做得天衣无缝,公检法的任何部门都没办法。
  注:以上我所说的东西是行业里极小的核心圈子里才能交流的内容,有些东西连一般的律师都整不明白,今天上来说只是想让你知道抵押权人没有违法,所以人匿名回答了。

抵押权人买卖诈骗抵押人房产

8. 无抵押贷款,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卖了房子,逃避责任,法院怎么判决?

会判决担保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