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2024-05-06 03:49

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 各国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政府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整个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限定为20%以内。据专家测算,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缴费率为5%~8%。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2. 补充养老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一)全国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概念尚不明确。主要是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外延未予明确,国家级文件采用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等概念。部委间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劳动保障部门自2000年以来一直将“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保监会则一直强调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及新试点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均是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财政部认为只有企业为全员购买的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认识上的差异不利于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二)我国现行补充养老保险过多强调企业的作用,忽视了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积极性。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以企业为投保人,有限的扶持政策也仅限于对参保企业的支持,导致企业及其职工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占工资总额的比重较高(现行制度规定为28%),同时企业及其职工还需负担医疗、工伤、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企业整体福利负担较重。加之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情况,企业自身积极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观愿望不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从国外成熟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看,个人直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已逐渐成为主流,如美国40%左右的家庭参与了个人退休计划(IRAs),这类业务近几年一直呈快速增长态势。  (三)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小、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偏高。理论界和国际实践比较认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退休收入替代率比例为40%、30%、10%。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确定的替代率为基本养老保险约6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个人养老保险暂无标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偏高,挤占了一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二是现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效率与公平性不足。国外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年龄、婚姻状况等个性因素设定若干不同税前扣除限额,有效兼顾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而我国目前仅采取单一固定比例扣除方式,且企业税前列支比例偏低,激励性和公平性不足。  三是优惠政策相关环节衔接不力。一方面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视同职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转嫁使得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打折,也与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通行惯例相悖;另一方面关于领取企业年金及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税制未予明确规定,使得该类业务的长期发展存有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各类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设计。

3. 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1、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3、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50%,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4、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补充养老保险

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补充养老金如何发放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摘要】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提问】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补充养老金如何发放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用工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扣回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支取。

4、职工调动工作时,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原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新单位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职工出境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可发给本人。【回答】

5.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2)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3)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5)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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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政策

6. 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企业对国家为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发展经验看,补充养老保险能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

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7. 补充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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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常常也被叫企业年金,但是其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仅包括企业年金,还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

8.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

在中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企业试行。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的政策规范。截止1999年底,参加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有173万职工,相当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9502万)的1.4%。此外,还存在少数行业和大型企业单独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还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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