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

2024-05-10 21:04

1.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

2. 股权转让纠纷法院管辖地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我国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屋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
1、如果该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等,那相应的管辖就应在房屋所在地;
但如果买卖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针对合同履行地,比如如果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那就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争议标的是交付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1、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款,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的转款证明的,该银行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且该约定地点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该约定有效,确定管辖时从其约定。
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的,该合同中应同时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否则视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则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或者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而无效,则适用法定管辖。对于合同纠纷而言,管辖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争议标的不同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二、借款合同违约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

4.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当事人约定管辖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合同书内会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条款,其中就包括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这里要注意,合同内约定管辖法院明确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为准。而类似于合同争议条款中的“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这种情况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
(二)约定不明走法定管辖
法律上对法定管辖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将公司列为被告的管辖
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
二、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叫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号)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5. 股权转让纠纷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地是其约定的法院。
一、承揽合同的管辖权:
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归属确定标准:
1、一把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2、如果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其约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股权转让的合同归谁管理
股权转让合同管辖归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三、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赠与合同纠纷管辖一般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股权转让纠纷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6.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关知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类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7.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均为 香港 居民。甲乙在香港设立了A 公司 。1993年,A公司在国内某市与中方B公司合资成立了C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A公司;双方商定在A公司找到合适的中方投资者之前,B公司仍作为名义上的投资方,但不参与C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也不负担其任何债务及责任。当日,C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B公司将47%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994年1月,C公司在某市以每亩3.8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100亩 土地使用权 ,用于开发“皇帝花园”项目。此后,甲乙谎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价格为每亩10万元,邀请丙丁共同投资“皇帝花园”项目。8月,甲乙与丙丁在香港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约定丙丁向甲乙收购A公司70%的股份及C公司“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70%的权益;丙丁分期向甲乙支付转让款共1000万元;丙丁同意在入股A公司后向“皇帝花园”追加投资600万元等。之后,丙丁依约支付了部分转让款。11月,双方在香港 公司注册 登记机关办理了A公司的 股权转让 和变更登记手续。12月,丙丁向“皇帝花园”投资100万元。  1995年1月,丙丁得知甲乙虚构了土地价格,遂停止支付转让款并向某市 法院 起诉,要求甲乙退回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对“皇帝花园”项目进行了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90万元。  ?争议焦点?  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丙丁认为,A公司除C公司股份外无其他资产,而C公司除“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外亦无其他资产,因此丙丁支付给甲乙的1000万元系购买“皇帝花园”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甲乙以股份转让的形式掩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是违反 土地管理法 的行为;合同标的“皇帝花园”项目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转让价格,甲乙以欺诈手段诱使丙丁与其合作投资,因此该合作协议书无效,甲乙应退还丙丁基于该协议而追加的投资款100万元。另外,本案纠纷是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而C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中国内地法院管辖。  甲乙认为,一方面,本案是股份转让 合同纠纷 ,合同签订地和股份转让地均在香港;另一方面,本案中丙丁投资100万元的行为是其作为A公司 股东 向A公司的投资,而A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该纠纷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8. 股权转让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管辖地 是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