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实施方案是谁编制

2024-05-19 05:57

1. 专项债实施方案是谁编制

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编制、质量员协助编制
安全技术方案由专职安全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批【摘要】
专项债实施方案是谁编制【提问】
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编制、质量员协助编制
安全技术方案由专职安全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批【回答】
施工专项方案中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对项目经理负责,主管项目内工程技术和质量工作,并对项目技术、质量工作和工程符合性负责。
2、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并上报技术部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处理施工方案更改问题。
3、组织图纸自审:参加业主主持的图纸会审并形成记录。组织协调设计文件的更改,报业主批准,评审设计更改,对重大设计变更上报公司总工和技术部门处理。负责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负责项目的检验和试验的把关,保证未经检验和试验的物资、半成品、成品不得进货、使用和安装。负责处理对外委托检验和试验问题。组织有关人员或参与搞好工序、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检验评定。
5、负责管理质量记录,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上交公司技术部门审核和存档。【回答】

专项债实施方案是谁编制

2. 专项债支付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3、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偿债。

3. 专项债资金拨付流程

专项债资金拨付流程:1、预算人员支出和运转经费由财政局按进度直接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按需配套拨付社保专户;2、专项事业费拨付。事业费预算中的教育事业费、政法工作保障经费、农业事业费等切块资金实行由单位申请,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常务会审定,财政审核拨付。其他事业费由单位申请,财政直接审核拨付;3、专项业务费拨付。预算专项业务费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实行专项业务费项目化管理;4、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属项目资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拿出资金统筹安排意见, 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属经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5、会议费拨付。由单位会前拿出会议预算,报政府审批后财政审核监督,费用拨付实行直接支付;6、项目资金拨付。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标后,由单位提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报分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审批,政府常务会审定,财政按进度拨付。对以前年度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专项债资金拨付流程

4. 专项债资金拨付流程

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2)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对照编制“一案两书”时的建设内容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得支付在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费用。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划拨建设用地相关文件;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5. 项目专项债和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1、同名但不同质,地方政府专项债与企业专项债券的债券要素和评级关注点不同
对于同样可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专项债券,从债券要素来看,二者在发行主体、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不同;从评级关注点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水平主要取决于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同时辅以地方政府主体信用评价;而企业专项债券以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为辅,重点关注城投或产业公司盈利能力。
2、企业专项债券尚未普遍依托项目收益实现融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针对性较强,仍需持续关注资金闭环流向
虽然两类创新品种推出的初衷均与具体项目相关联,但发行实践中距离纯粹的项目收益债券仍有一定距离。目前试点的土储专项债和收费公路专项债的资金来源和偿还均是专款专用,项目的针对性较强,但由于省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机制或存不畅,仍需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及偿债资金实现的日常动态;而存量企业专项债券中,发行人普遍使用30%-5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能实现资金在项目融资和收益中的闭环流动,故彻底摆脱对主体信用的依赖、依托项目收益来实现融资尚需时日。
3、挤出效应有限,协同平衡地方投融资格局成为必然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实现一定程度的融资权力上收,有助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由于城投平台存量债务庞大,彻底卸任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企业专项债可作为城投平台的续命神器和转型的物质基础,有针对性地引导资金流向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产业建设,不断靠近地方国企履职的同时,也能够防范城投平台爆发系统性风险。未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各自发挥所长,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债券与企业专项债券相对接、相平衡的投融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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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城投债脱离“政府信用”背书的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主动寻求融资方式上的转变。本文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将主要呈现三种方式:一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主要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解决:二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将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PPP等方式解决;三是经营性项目主要以项目收益专项债、企业股权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融资等方式解决。根据43号文的精神,地方政府债未来将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不断转型中的投融资平台亦需充分利用企业专项债券等创新融资渠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专项债券的对接与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并在此过程中带动自身的市场化转型。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相继下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试行管理办法,这两个领域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来源较为稳定的部分,率先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试点,拉开了中国版“市政债”的序幕。2017年8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随着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加透明,投融资机制更加细化,政府债务管理更加规范。同时,因一同服务于基础设施融资,有一些声音表示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对发改委企业专项债产生挤出效应的隐忧。本文重点从评级的视角,对比分析这两项同名债券品种的区别与联系,助力市场认识名称类似债券的实质。
一、政策发展历程解读:财政部“划重点”,发改委“授之渔”
在43号文和新预算法作为纲领性文件的引导下,财政部和发改委纷纷出台政策,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相继推出专项债券的概念,而二者同名却不同质。仅从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两类专项债券推出的初衷不同: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政策指引以“防风险”为出发点,抓住项目收益为保障的还款来源的顶层设计,侧重于以还款来源为抓手规范地方政府资金需求量大的领域,并逐渐向各基础设施领域渗透;而发改委对企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指引以“稳增长”为出发点,侧重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深度下沉至产业及锁定募集资金用途,由点及面,从而提升企业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财政部主导的专项债券,无疑是为了拓宽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渠道,并使地方政府债务详细化、透明化,引导形成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融资体系。发改委主导的专项债券,从指引上看,专项债券仅是限定投资方向,并未限制债券品种,因此不能狭隘地将专项债券等同于城投债券。而仔细研究发改委专项债券的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部分品种的产业投向与城投平台的主营领域高度契合,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等,这些领域也是迄今专项债券版图的主要构成部分;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领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这三个领域,则是城投平台易于转型的领域,根据现有城投平台成功转型的案例来看,旅游、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为城投转型前有一定基础且转型后容易作为主营的方向,刚好与这三类专项债券扶持的产业一致。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为城投债的集中到期的时点,充分应用发改委专项债券,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可以有效防范城投债集中兑付的风险。

项目专项债和政府专项债的区别

6. 专项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五个环节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进行管理,对于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7.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专项债务是指什么?专项债务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综上问题所述,专项债务管理的办法已给出,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专项债管理办法

8.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专项债务是指什么?专项债务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综上问题所述,专项债务管理的办法已给出,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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