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4-05-01 14:12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 交易时间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委托第三节 申报第四节 竞价第五节 成交第六节 大宗交易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 转托管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五章 交易信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即时行情第三节 证券指数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 交易纠纷第九章 交易费用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人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 关联交易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 回购股份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 股权激励第十节 破产第十一节 其他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第二节 恢复上市第三节 终止上市第四节 重新上市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八章 释 义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保荐机构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 关联交易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 回购股份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九节 股权激励第十节 破产第十一节 其他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 暂停上市第二节 恢复上市第三节 终止上市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十七章 释义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一节 会员代表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第三节 会员收费第四节 纠纷解决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八章附则

3.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4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5设置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6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7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8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9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10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11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12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13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14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15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16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16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17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18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19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20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21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22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23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24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2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26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27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28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29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0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31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2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根据市场需要,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34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5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36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每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7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38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9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40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41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42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43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4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46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7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48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49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50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51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52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53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55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56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57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58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59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60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6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6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6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65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66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67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68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69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70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7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72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73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74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75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76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77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78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 79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8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81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8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8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8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85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86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87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88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89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90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9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9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9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94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95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96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7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四)取消交易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9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另行规定。99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100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深圳交易所交易细则大体相似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3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3.6.4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6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3.6.7 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3.7.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深证会〔2006〕54号)、《关于实施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方式的通知》(深证会〔2006〕101号)、《关于实施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的通知》(深证会〔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深证会〔2007〕62号)、《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9〕137号)、《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深证会〔2009〕213号)、《关于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9〕236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6.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版)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6.5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