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024-05-18 20:29

1.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了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财政每年安排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攻坚支出。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地(州、市)、县财政分级配套。攻坚乡所在的地(州、市)、县按省下达到攻坚乡的扶贫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5的比例配套资金。
  (三)攻坚乡(镇)要积极发动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可作为攻坚乡(镇)的扶贫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扶贫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向,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下达预算到项目。第四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解决温饱。重点围绕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问题,立足当地优势,因地制宜,突出资金使用效益。
  (二)无偿扶持,分级配套,民办公助。扶贫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扶持,省、地(州、市)、县分级配套,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三)量入为出,总体规划,项目管理。攻坚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资金的总规模,做好扶贫攻坚的5年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安排项目和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
  (四)专款专用,扶持到乡,效益到户。扶贫专项资金坚持按攻坚规划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到乡,资金到乡,效益到户。第五条 扶贫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要求将配套资金分年度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年度终了要及时编报单项决算(附表一、二),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类中反映。扶贫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六条 各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先存后用,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下拨到位。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省安排到攻坚乡的每乡每年50万元及其配套资金,必须以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为目的,集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坡耕地改梯地、山区“五小”农田水利建设、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建设人均一亩基本农田。
  (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工程”、“通路工程”以及特困村小学危房改造、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贴、异地开发扶贫试点、卫生与计划生育。第八条 扶贫专项资金要坚持按项目完成进度拨款。扶贫攻坚乡编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安排项目,不得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扶贫攻坚乡5年总体规划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扶贫领导小组逐级上报上级扶贫领导小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攻坚乡的总体规划需分别报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省级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第九条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挪用或拉用资金,不及时就位的,改变资金用途,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与贫困乡解决温饱、与扶贫规划建设内容无关项目的,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扣减相应资金,甚至停止拨款。第十条 项目论证、审批后,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没有及时下拨到位,影响了扶贫攻坚效果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扶贫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扶贫攻坚设立的扶贫专款,各地及各部门不得因为有了扶贫专项资金而调减对攻坚乡正常的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建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责任制,省政府授权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分别与包扶乡所在的县人民政府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及扶持项目的目标;对资金的管理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入《云南省扶贫攻坚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第三条 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群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扫除文盲和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第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工程,以及农村通电、电讯和生态综合治理等。第七条 渴望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设施,解放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第八条 扶贫贷款是专项用于扶贫,需要在一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包括扶贫贴息贷款和一般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全部实行小额信贷,用于贫困户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一般扶贫贷款除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小额信贷到户项目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外,可适量用于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安排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县、乡、村输变电线路、小水电建设和有还款来源的基础设施建设;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寨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收回再贷扶贫贷款要与新增扶贫贷款配套使用,原则上70%用于种植业、养殖业项目,30%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一般工业项目的续建、超概算、流动资金和新建。第九条 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用于该贷款扶持县的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劳务输出、农业、二三产业、项目监测和机构建设。第十条 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扶持的项目配套;地、县两级配套资金,重点用于贫困会扶贫贷款扶持的项目配套,也可用于非贫困县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第十一条 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除捐赠方有明确要求外,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改善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与解决温饱直接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省接到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后,省扶贫开发办根据各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序、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配套资金落实比例、到逾期贷款回收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商省计委、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及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除扶贫贷款计划外,一次下达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程序下达具体计划指标。农业银行省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将扶贫贷款计划及时下达到农行各二级分行,并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在接到省下达计划指标后,依据省下达计划的原则和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贫困县,并将分配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云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云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一、主动公开信息(一)公开范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云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或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二)公开形式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将于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一)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山财政厅办公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四、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址:昆明市五华山财政厅办公楼。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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