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2024-05-20 14:02

1.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2. 简述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1)经济法是“两手论”,即“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2)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平衡。
3.经济法的利用: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的结合,使法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国家依法实施宏观调控,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维护经济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民主。

3. 经济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的指导意义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2、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一)、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因此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经济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的指导意义

4. 论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如下:
1、促进“有形”与“无形”之手相结合。经济法作为调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部门法,既不允许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机可乘,也不允许政府无节制地干预市场。其重塑作用的最大表现就是衡量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度”。在经济法的支持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得以建立。其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够蕴含科学民主,市场主体在交易时能够感到安全,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2、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以公平、民主为基本原则。经济法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法,其立法基点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且在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注重协调个人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经济得以快速有序发展。通过这种间接的作用方式,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重新塑造。

3、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后盾。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既要依法而治,又要保持市场的竞争力。当竞争过剩时,经济法可以矫治不良竞争和社会市场失衡;当竞争不足时,可以采取一系列经济法政策,培育市场环境,鼓励公平竞争。不仅如此,经济法还能约束市场主体和国家机关在市场中的行为,使参与者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5. 选择题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

1、选择B    这两个是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
2、选择D     D不能成为行政法主体,只能是行政相对人
3、选择D    法律直接规定的
4、D
5、D   对外是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有协议的内部按协议分配责任。

选择题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

6. 结合经济法的发展史和经济学的发展史谈谈对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您好,如下:1经济法定义的提出(1)经济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一是时间上,经济法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相关联,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二是空间上,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侧重于一国范围内对调整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三是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调制关系;四是属性上,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的经济法是实质意义上的部门法,而当指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则是形式意义的经济法。              2经济法的定义中所隐含的经济法的特性(1)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①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②经济性的含义与表现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节约或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摘要】
结合经济法的发展史和经济学的发展史谈谈对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理解不少于300字【提问】
您好,如下:1经济法定义的提出(1)经济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一是时间上,经济法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相关联,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二是空间上,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侧重于一国范围内对调整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三是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调制关系;四是属性上,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的经济法是实质意义上的部门法,而当指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则是形式意义的经济法。              2经济法的定义中所隐含的经济法的特性(1)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①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②经济性的含义与表现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节约或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回答】
③规制性的含义与表现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在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中,都存在着大量的“促进型”规范,如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等,它们都与大量的限制、禁止性规范如禁止滥用市场地位、禁止行政性垄断等协调并用,使经济法的规制性体现的尤为突出。【回答】
④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一方面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具有规制性,从而使经济性与规制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回答】
亲亲 你没有结合经济法和经济学的发展史【提问】
讨论【提问】
亲亲,上面就是结合了的呀【回答】
亲亲 没有看的到经济学发展史的东西【提问】
只有对经济法概念的解释【提问】
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调整宏观经济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对这一定义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的通说,请结合经济法的发展史和经济学的发展史谈谈你对该定义的理解【提问】
好滴亲亲【提问】
【回答】

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这问题很广泛,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的: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法律的总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经纪人,因此,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也应该是关于企业立法和经纪人立法两个方面的立法。
 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强调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同时,国家也要从法律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以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如: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3、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和规范,服从市场体系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依据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实行干预和调控,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
 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逐利竞争性,决定了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特别是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经营、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浪费等。因此,国家应从整体利益出发,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措施,从企业外部进行适度干预,确立起健全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
 5、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等,对其执行程序或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
 6、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还必须以社会安定为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劳动与社会立法,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和社会保障法,以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