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2024-05-18 20:42

1.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一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指的是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其实就是增资,只不过吸收投资的对象(也就是投资的股东)是广大的股民。\x0d\x0a因为股市中股民人数众多,发行股票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股民投资的钱,并且都是溢价发行(一股面值1块钱,但是可以得到几块钱甚至炒到几十上百块钱),这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般就可以其他公司有一种更加方便容易的方式获得资金\x0d\x0a\x0d\x0a而对于这个公司原有的股东,因为每股价格上升了,他们本来持有的股份也就涨价了,所以相当于就赚钱了\x0d\x0a\x0d\x0a其实你上面的说法不全面,因为股市有风险,可能涨也可能跌,还可能被中止上市,但是对于原来的股东,公司刚上市的时候,一般股价都会被炒高的,那样他们本来持股的价值自然就升高了,所以相当于他们就自动的赚钱了\x0d\x0a\x0d\x0a这不能完全说是谁玩弄谁,炒股本来就有赔有赚,当然也少不了有庄家操控,但是股民要炒股,股市本来就有风险,真要说也只能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不乏从股市赚钱的股民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2. 如何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认购规定数额的股份。
2、申请公开募股。
3、认股缴款。
4、创立大会。
5、申请设立登记。
6、公告及备案。
一、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是: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三、公司创立大会怎么召开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需要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认购并足额缴纳,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公司成立大会。
公司成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因为公司尚未正式成立,所以认股人不应该被称为股东,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投资的将作为股东参加的会议。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会议日期,这是由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给认股人准备时间决定的。
成立大会的重要条件是代表股份总数超过一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一条件不能举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 怎样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应该根据所要募集的范围在相应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同时,发起人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必须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而且必须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6、取得验资证明。发起人在股款募足以后,必须请中立的机构或专家出具证明全部股份已经如数缴纳的文件,这一文件是申请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该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法定日期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法要求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一、设立股份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怎样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4. 证券公司是怎么募资的?

证券公司融资方式是指证券公司筹措资金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即证券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权融资
二、债务融资
三、票据融资
四、同业拆借融资
五、证券回购融资
六、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

5. 怎样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1)订立章程(2)发起人认购股份。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怎样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6. 如何募集资金


7. 资本公司投资项目如何募集资金

1、资本公司投资项目一般都通过成立基金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一、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股东的条件:
    一)持股5%以上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2)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3)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6)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
1、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2、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4、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5、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A、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B、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C、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 
  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
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持股5%以下境内股东只需提供上述1-2、7-8项材料,自然人股东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7、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
9、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10、内部管理制度
11、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3)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2、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3、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希望可以帮到你!

资本公司投资项目如何募集资金

8.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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