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商的条件

2024-05-17 22:27

1. 期货经纪商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代理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目前,获得期货代理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规范的公司章程。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4、有一定数量且具备资格的专业和管理人员。5、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财务制度。

期货经纪商的条件

2. 期货经纪商的比较辨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期货经纪商法律性质比较分析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性质在国外,也有不同规定,而不同规定源于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代理制度构筑于“等同说”的基础上,即将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所为的行为.英美法系关心的并非代理人究竟以代理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面形式,它所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果这一实质内容。从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代理有三种:(1)代理人在交易中既公开本人的存在,又公开其姓名的显名代理;(2)代理人在交易中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其姓名的隐名代理;(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代理概念,即代理人不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本人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不论其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代理人,均为代理。故英美法系国家的居间人、行纪人都具有代理人地位。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则构筑于“区别论”的基础上,即严格区分委任与授权.委任是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权利,调整本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大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本质特征。此种代理与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相类似。故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代理概念。其所称代理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9、100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代理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中国《民法通则》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狭义代理说。至于英美法系的后两种代理,大陆法系则设行纪制度调整,如《德国民法典》第383条规定:“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日本商法》第551条规定:“所称行纪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出卖或买入物品为业的人。”比较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可知,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而大陆法系代理制度规定的只有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对此代理,大陆法系设行纪制度调整。而行纪制度具有与代理制度不同的特点:(1)行为名义不同。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代理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行纪人与代理人的身份不同。行纪人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如,证券公司,均须具有特定商号身份。代理人为一般民事主体,无须特定身份。(3)行纪行为系有偿法律行为,行纪人为委托人经办行纪业务,需收取一定佣金或报酬。代理可有偿,也可无偿。(4)行纪行为的法律范围不同。行纪人基于法律授权或者限制,从事法律允许经营的业务。如,德国法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代理范围无具体法律限制。(5)行纪与代理的法律行为结果,转移给委托人的方式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此为行纪与代理的根本区别。

3. 期货经纪商的分类

期货经纪商的种类有许多,国际上常见的有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经纪商代理人(AP)、场内经纪人(FB)等,它们之间存在交叉关系。1、期货佣金商不管名称、规模大小以及经营范围如何,其基本职能都是代表非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征缴并管理客户履约保证金,管理客户头寸,提供详细的交易记录和会计记录,传递市场信息,提供市场研究报告,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和对客户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及制订交易策略的培训,还可以代理客户进行实物交割。可以雇用一些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合资基金经理、介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为其工作。2、商品交易顾问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为他人提供是否进行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交易和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建议。间接性建议包括对客户的帐户实行交易监管或通过书面刊物或其它报刊发表建议。3、商品合资基金经理管理用集资方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这些基金进行期货交易,以钱生钱。他们亲自分析市场,制定交易策略并直接下指令。4、介绍经纪人(IB)为期货佣金商或商品合资基金经理等寻求或接受客户交易指令,进行商品期货或期权的买卖。只收取介绍费,不收客户保证金和佣金。5、经纪商代理人代表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商品交易顾问或商品合资基金经理寻求定单、客户或客户资金,可以是任何销售人员。6、场内经纪人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理任何其他人在商品交易所内执行任何类型的商品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令。

期货经纪商的分类

4. 期货经纪商的介绍

期货经纪商是期货市场的基本要素,也是各国期货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各国期货立法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各异。英美法系的期货经纪商的性质是代理商,大陆法系的经纪商则是行纪商。中国对“经纪”一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中国期货立法中不宜使用“经纪”一词。依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国期货经纪商应为行纪商,即期货行纪公司。

5. 期货经纪商的简介

期货经纪商(Commission Merchant)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了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之为“期货经纪公司”。由上可见,期货经纪商是客户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 期货经纪商进行。由于期货经纪商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期货经纪商还有保管客户资金的职责。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加期货经纪有的抗风险能力,各国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及期货交易所都制定有相应的规则;对期货经纪商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期货经纪商的简介

6. 期货经纪人的介绍

期货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等品种交易的中介,以自身名义介入期货交易或代客买卖期货(包括出市代表和其他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业务),在期货交易中进行分析、判断,通过价格涨跌波动赚钱的人员,但不能直接代表客户投资。

7. 期货经纪人的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市场营销或者经济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期货业务知识,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 对期货市场有独特的市场分析能力和开发能力;需有一年以上期货或证券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好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具有灵敏的应变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精明,诚信,工作责任心强。

期货经纪人的职业要求:

8.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格条件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代理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目前,获得期货代理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规范的公司章程。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4、有一定数量且具备资格的专业和管理人员。5、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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